永新法院网讯 11月12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为吸毒而起意抢劫的犯罪案件,被告人刘小强被判处有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6月28日晚11时许,被告人刘小强和王余光(在逃)在本县城步行街纹身店里玩,想吸毒,便商量去抢张某的冰毒。刘小强在店里拿把菜刀放在挎包里,由王余光打电话给张某,叫张到新湘赣大酒店来。不久,张某骑摩托车到新湘赣大酒店。刘小强等人叫张某送他们去火车站,张某又骑摩托车带刘小强等人去火车站,在县二机厂大门旁时,叫张某停车。王余光用手勾住张某的脖子,刘小强用随身携带的菜刀砍在张某的背部。被告人刘小强和王余光抢得张某的金项链、手机、摩托车。刘小强骑抢来的摩托车带王余光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被抢的金项链、摩托车、手机估价共计6259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小强等人将抢到的摩托车、手机退还给张某的亲戚。被抢金项链被追缴后发还给张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刘小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抢财物已退还给被害人,有酌情从轻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