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教不改又犯罪 毁坏财物当庭判

  发布时间:2009-11-25 15:20:56


  永新法院网讯 11月25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郭金华构成犯罪,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郭金华于 2000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3年6月因盗窃被劳教一年九个月,2005年6月因盗窃被劳教二年,2007年1月31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7月8日刑满释放。同年8月10日晚11时许,被告人郭金华来到永新县禾川镇芦塘村芦塘组李桂莲家实施盗窃,在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后,为了泄愤,被告人郭金华用其身上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屋内的书纸、衣物,而后逃走,造成李桂莲家三间房内的家具被烧毁,房屋严重损坏。经鉴定,损失722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金华为泄愤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郭金华多次劳改和劳教,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一个月余又故意犯罪,是累犯,故依法从重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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