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11月27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客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判决解除原告曾冬明与被告吉安长运有限公司永新分公司的客车挂靠经营合同关系,诉争车辆归原告所有。
2004年11月,原告将自己出资购买的四辆客车以被告的名义登记,并与被告签订合同挂靠在被告处从事客运经营。合同约定如遇政策性变化可以解除合同。2005年,交通部、江西省人民政府及市、县各级人民政府都下发相应的文件要求个运输企业对由他人全额出资购车,企业不具有真实产权的挂靠车辆全部清理脱钩。但是原、被告未按文件的精神办理相关“脱钩”事宜,只是达成一份会商纪要,虽然纪要言明双方将按各级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进行清理,但纪要仍然明确原、被告双方之间按原有的经营方式履行相关的义务和缴纳相应的费用,不予脱钩。后原告要求彻底与被告脱离挂靠关系并要求确认车辆归原告所有,被告以双方之间已经脱离了挂靠关系为由拒绝解除相互之间的合同关系。为此原、被告双方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2004年11月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的挂靠合同。之后虽然双方经过会商并达成纪要,但该纪要未对双方之间原先所签订的挂靠合同作出符合各级政府文件要求的更改,实际上双方之间现在仍然是挂靠合同关系,原告依据相关的文件要求与被告解除相互之间的挂靠合同关系,符合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