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11月30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井冈山支公司在交通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左菊花因交通事故所造成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由被告刘黄雄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
2009年8月9日9时许,李某驾驶燃油助力车带原告左菊花前往井冈山市夏坪镇,在出永新县曲白乡拥坑村叉路口拐弯时与被告刘黄雄所驾驶的赣D75182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住院治疗,原告左下肢截肢。经交警部门认定为驾车人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刘黄雄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出院后经鉴定为伤残五(ⅴ)级。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为47万余元。被告刘黄雄所驾驶的赣D75182货车于2009年7月1日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井冈山支公司投保了交通责任强制险。故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向各方当事人释明在本案中所应当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促成各方当事人之间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同时也及时地消除了各方之间的对立情绪,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