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11月30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木材买卖合同纠纷,判令被告李某按440立方米,每立方米626元与原告某国有林场结算剩余货款。
2008年8月14日,原告某国有林场与被告李某签订一份雪压杉圆木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每立方米杉圆木价格810元,除去办证等其他费用后以626元每立方米结算。交货数量以实际堆图验收的数量为准。合同签订后被告李某从2008年11月开始在原告处装运木材至2009年3月份结束。期间被告李某预付货款21万元。被告装运木材时由原告林场职工检尺,检尺码单未由被告方签字确认。被告装运销售完后原告依据码单统计的数量639立方米要求被告进行结算,但遭到被告的拒绝。被告只是在电话里默认可按440立方米进行结算。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639立方米支付剩余货款。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见原告提供的码单没有自己的签字认可,便否定电话里之前认可的440立方米,只认可335.46立方米(即以预付款21万元除以每立方米626元的价格)。为此,原告将双方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只提供未由被告方签字认可码单的数量要求与被告进行结算证据不足。被告辩解只在原告处装运335.46立方米,是按自己的预付款除以每立方米的价格推算出来理论数字,而其在电话录音中已经默认了440立方米,且木材已由被告销售完无法复检数量,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在原告处装运木材的数量为440立方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