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12月3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虚构合同骗取他人人民币3.9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小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受害人贺某某来到被告人陈小鹏家里,向陈小鹏索还二千元人民币。陈小鹏声称自己包了好多工程暂时没钱。贺某某就问陈小鹏能不能介绍工程给他做。陈小鹏边谎称和王处长、罗总搞有一高杆灯安装工程,并以能让贺某某承包这高杆灯安装工程为引诱,以借钱为名骗取贺某某一万元人民币;并在2009年3月3日,陈小鹏与贺某某签订了一个承包这高杆灯安装工程假合同。期间,陈小鹏让贺春龙(另案处理)假冒江西省交通厅计划处的王处长。之后,陈小鹏又不断以承包这高杆灯安装工程需要找王处长、罗总等摆平关系为理由,向贺某某要钱,陆续骗取贺某某共计3.9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小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又未归还,构成诈骗罪,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