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12月30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一年。
10月5日,罗某及其家人对被告人尹某进行了殴打。尹某越想越气,遂于次日早上,从家中带了一只塑料油壶在加油站加了120元的汽油,并在汽油中加入从家中带来的甲胺磷农药。后前至被害人罗某家中,将汽油全部倾倒在罗某家厅堂,并拿出打火机,但点了两次均未打着火。之后被罗某及其邻居拖出屋子。庭审中,尹某因为自己当时的意气用事而后悔莫及。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放火罪。鉴于被告人尹仁桂故意放火未遂,又因其与被害人曾有纠纷而引发犯罪起意,审理期间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