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2009年12月3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
从2007年开始,被告洪某陆续在原告宋某的店里赊购大米,期间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至2009年8月份止,被告洪某共计欠款2.785万元,有欠条及账单为证。原告多次催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付,不得已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该院主审法官在接到案件后,通过原告提供的电话号码与被告洪某取得联系。接到电话,被告洪某认可欠款一事,但以手头没钱搪塞。法官便耐心详细明法析理,先讲了为商之道信誉二字的重要性,然后在陈述法律相关规定的同时,明确指出一旦判决未及时全额归还,那么迟延履行滞纳金是一笔不小的数额,建议其如果无法一次性全部付清,那么分期缴清货款也是有利于双方利益的一种选择,层层分析帮助其理清其中的利害关系。被告洪某听后当即在电话中承诺,当天晚上就会把货款送往原告住处。第二天,原告到法院对法官表示感谢,告知被告已支付了1万元,并且已经与其达成还款协议,随后向法院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