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半路”失踪 保证人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0-01-05 15:35:15


  永新法院网讯 1月5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巴某、巴某某承担保证责任,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永新某银行借款本息2万余元。

  2008年12月12日,原告永新某银行与借款人龙某及两被告签订《商户保证借款及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龙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16.42%;借款后,龙某前三个月按月只偿还利息,从第四个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固定本息;两被告作为保证人对龙某贷款本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签约当日,依约发放贷款5万元。龙某按照合同规定,每月偿还本息,至2009年8月12日,龙某共计归还了借款本金和利息3万余元。之后,原告无法与龙某取得联系。截止2009年12月12日,龙某共拖欠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2万余元。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两被告拒不履行保证义务,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作为保证人的两被告对龙某的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