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1月5日,永新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婚生男孩由被告刘某抚养成人,原告周某每年承担小孩抚养费3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表示放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都去了广东打工,但不在一个地方上班。2005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夫妻继续在外打工。原告2005年10月生育一男孩,由于是经人介绍,没有感情基础,彼此都感觉不到对方的关心,原告2008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了挽救一个家庭出发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双方的感情没有得到任何改善,分居两近三年,原告再次要求离婚。
一审庭审前,法官征求双方同意后先做调解工作,引导双方正确理解婚姻法规,畅谈对双方的感想体会,促使双方消除误解,有效沟通。庭审辩论结束后,再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时,原告表示没有感情的婚姻是痛苦的,无法继续生活,被告认为自己如果继续坚持维系婚姻没有太大的意义,遂达成了一致协议。
在此,法官提醒外出务工人员缔结婚姻前一定要谨慎三思,坚持以双方有无稳定的感情基础为前提,不要一味屈从乡俗,听命父母,要抱着对自己和对方负责的态度正确对待婚姻。婚姻缔结后,双方则要齐心协力孝敬父母教育孩子,通过一起居住生活、多沟通交流等途径培养、加深感情,增强责任感、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