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1月1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尹某于2010年2月13日前归还原告永新某村小组1000元。
被告尹某承接原告永新某村小组新农村建设的运输工作。2008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预借了2000元。工作完成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运输款为3798元,后被告从原告处领走2798元。不久,原告发现多支付给被告1000元,要求被告归还时遭拒,遂诉至法院。
该院主审法官受理案件后,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做被告尹某的释法工作,从情、理、法三个层面耐心向其解释,逐步消除被告的错误观念,引导其正确看待,这1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依法返还,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