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河洗澡起争执 耄耋老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1-13 16:31:11


  永新法院网讯 1月7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贺某(81岁)有期徒刑二年。

  2009年9月18日下午6时许,贺某来到水沟里洗澡,却被15岁的男孩弄浊了水,于是发生争执。不久,男孩母亲带着孩子去理论,贺某与男孩再次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次日早上6时许,贺某来到男孩家门口,趁其不备,踹了一脚正弯腰刷牙的男孩左下腹部,男孩跌倒在地,致脾脏破裂。经鉴定,男孩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案发后,贺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向公安局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用脚踹伤他人致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贺某能投案自首,又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对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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