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1月13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05年12月30日被告人尹某将山场里自己所属的杉木全部转让给黄某并收取了转让金。2009年6月4日被告人采取欺骗手段,利用合同形式将已转让给他人的杉木再次卖给尹某、匡某,从中骗取尹、匡二人6.4万元。案发后,其家属将赃款全部退赔给被害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的山场杉木产权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钱财6.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亲属能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又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