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人钱款须归还 为人借款非理由

  发布时间:2010-01-25 14:17:54


  永新法院网讯 1月22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判令二被告吴某、颜某在判决生效后一星期内归还原告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

  2006年4月7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自2006年4月7日起至2009年4月6日止,双方约定好利息。所有借款手续均由二被告办理。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以该借款系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所借而拒不归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在合同到期后应当承担归还义务。对二被告提出该借款系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所借,因其未提供相应地证据予以证实,对该辩解理由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永新县人民法院 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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