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1月27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地调解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被告吴某、徐某分别赔偿原告陈某残疾赔偿金7000元、6000元。
2009年9月6日,被告徐某为被告吴某从泰和县一饲料厂装运一车饲料到永新县。途中徐某叫上原告陈某等搬运工随车前往被告吴某处。到达被告吴某指定的第一个地点陈某等人卸了一部分饲料。后在前往吴某指定的第二个地点的途中,由于被告徐某驾驶不当而翻车,导致原告陈某受伤住院治疗,被告徐某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出院后经鉴定原告构成伤残十级。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就残疾赔偿金发生纠纷。故原告将被告徐某和吴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考虑到原告系家庭主要劳动力,一家人的主要收入是靠他从事搬运工作,现又临近春节。如不及时处理将不利社会的稳定。故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后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二被告也当庭向原告支付了上述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