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舞刀动棍抢老幼 祸害乡邻潜逃终判刑

  发布时间:2010-01-28 10:57:53


  永新法院网讯 无业青年在村里随意殴打老人小孩、损毁公私财物、强拿硬要。1月27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贺健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4月5日中午,贺军(已判刑)和被告人贺健将两学生骗到一巷子后,对两学生进行搜身,搜得现金50元后离开。4月19日中午,贺军、贺健喝了些酒,贺军提议趁酒兴去搞点钱。下午2时许,贺军、贺健来到某网吧找上网的人拿钱未果后,在路上拦住两学生要其拿钱,并分别对两人进行搜身,贺军在一学生身上搜得现金30元,贺健未搜得钱财。之后贺军、贺健来到另一网吧,贺军要上网的人全部跪下并交出钱来,某学生交给了贺健30元钱,在网吧里,贺军对数人进行了殴打,贺健没有动手。

  出了网吧,贺军、贺健来到一家大排档,踢开侧门进入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来到村祠堂的老年协会。贺军持刀威胁祠堂里的人要他们将钱全部拿出来,并对70多岁的老人随意进行殴打。后贺军持刀威胁一村民要其拿钱,贺健在旁边说要拿500元,说完后就搜该村民的衣服口袋,该村民推开贺健的手时被旁人劝开,村民趁机离开。后贺军无故持菜刀朝另一村民冲去,踢打并持刀向村民头部砍去,被该村民用手挡住,结果砍在其左手肘关节部位(经鉴定为轻微伤乙级)。后被旁人劝阻,该村民乘机跑开。贺军、贺健追到该村民家中,将门和桌子上的东西打烂,被旁人劝阻后离开。事发后,贺健潜逃,2009年9月9日在浙江被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健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钱财,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贺健属犯罪未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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