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2009年国庆放假期间,在校大学生受人邀请去抢劫。1月29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09年10月2日、10月3日被告人黄某(江西某大学学生)、谭某两次受周某的邀请以租车为名,分别对两名三轮车司机实施持刀抢劫。劫得财物,现金270余元,手机一部(鉴定估价为267元)。案发后,黄某主动投案自首。
另查明,黄某在逮捕期间举报另案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有立功表现。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考虑到黄某有自首、立功情节,又系在校学生,有悔罪表现,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