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2月2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当庭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永新某公司欠原告安福某公司货款20.74万元,被告于2月8日前付8万元,3月30日前付6万元,余款于4月30日前付清。
2009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供销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水泥编织袋,并对产品的规格、单价等做了规定。随后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提供30.5万条编织袋,经双方于2009年11月19日对账,被告应付原告货款20.74万元。原告多次催款未果后,遂向本院起诉。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生意往来密切,双方和解或进行调解有利于双方之间长期合作,主审法官在查明案件事情的基础上,大力敦促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由于双方对欠款一事没有异议,只是对还款计划存在分歧。法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劝说为商之道关键在于一个信字,想要挣得金山,先得赢得口碑。双方应当主动根据既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提供编织袋,被告就应当及时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但是也希望原告能够给被告一定的时间筹集货款,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