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失“灵”诉赔 法官“巧”调息诉

  发布时间:2010-02-03 17:20:34


  永新法院网讯 2月2日,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经永新县人民法院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主动撤诉,一场纠纷圆满划上了句号。

  2009年6月25日,原告永新县某矿业公司与被告杨某、李某、汪某签订一份矿石来料加工合同,约定被告每月保底交付原告矿石原料2000吨进行加工,加工费为保底数内按19元/吨计算,超出部分按18元/吨计算,不足2000吨按2000吨标准收取。被告交付了约4000吨矿石来料后就没再交付了,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严格履行,被告的行为属严重的违约行为,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20多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告在诉前与三被告缺少沟通,从而导致合同一直搁置而没有履行。为此,承办法官在立案的当日下午就向被告直接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做了详细的询问笔录,后又三次下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并于2月2日上午召集双方来到永新法院里田法庭再次进行促调,“做生意应当诚实守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多加强沟通,遇到问题及时解决,促成双赢,而不是置之不理……”法官耐心地讲法析理。最终,原、被告双方当即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主动撤回了起诉。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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