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2月3日,永新县小屋岭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莲花县某企业与永新县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坐在车中的原告方握紧主审法官的手说:“谢谢法官费心安排,让我们能够将精力早日投入到生产当中”。
原告莲花县某企业是一煤矿厂,2009年1月8日与作为被告的永新某企业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书,依照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煤炭400余吨,总价为21万余元,而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原告货款,只是在原告起诉至法院前付了原告12万元,对剩下的9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2月1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
主审法官考虑到原告方是外县人,春节临近,为了让其回家过个安心年,立即驱车至被告永新某企业进行了解核实,经查得知被告确实欠原告方货款并对原告所要求付清的款额无异议,同时还了解到被告企业的企业法人常在外出差行踪不定,主审法官当即电话与被告企业法人取得联系,该法人表示其2月3日将回永新公路分局办事,同时还表示目前其公司流动资金较缺少,希望法院调解做工作能够分批归还。
2月3日,该案主审法官手里与双方保持联系,当得知被告已开车到了永新县公路分局后,主审法官立即驱车赶至公路分局,同时电话与告知原告方取得联系通知其也立刻赶到公路分局。2月3日下午4点半,主审法官与被告的车同时开进公路分局的机关大院,因为外面正在下雨,法官临时决定“车内调解”,经过一番明理析法,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