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3月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当庭一次性给付被告小孩抚养费2.6万元。
2月21日,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肖某离婚,且要求婚生小孩归被告肖某抚养。经审理查明,王某与肖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亲而相识,2002年1日1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生育一女。因双方婚后依旧各自外出务工,经济上、感情上很少有交流,尤其是2006年后,原告因被告未寄钱养家也未抚养小孩,双方矛盾升级,多次闹离婚。至起诉时,双方已分居3年。被告肖某同意离婚但要原告赔偿经济补偿金5万元,因原告提出离婚,同时表示不抚养小孩也不愿意给小孩的抚养费。原告则表示如被告抚养则自己愿意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并称被告不愿抚养的话自己也愿意抚养但被告必须需出抚养费。
主审法官围绕双方争执的焦点,根据工作中总结出来的针对离婚案件的“驳、释、算”的调解“三步法”,耐心地开展调解工作。首先,“驳”,驳斥明显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要求,告知被告5万元的索赔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不会给予支持。其次,“释“,解释法律规定的父母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向双方解释抚养孩子是父母的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即使判给了一方抚养,另一方依然享有探视权,而且应当常去看望孩子,让孩子健康成长;再次,“算”,根据相关法条规定的抚养费数额计算出具体应支付的数额,并劝双方都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综合考虑对方的承受能力和自己的经济条件。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