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3月10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所订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判令被告彭某限期归还原告永新某银行的借款本息22万余元,而原告永新某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008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购房贷款22万元,贷款利率7.83%,期限15年,被告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并用所购房屋作抵押。合同还明确了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发放了22万元贷款,被告初期也依约按月还本付息。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许可证及房屋他项权证。然截止2009年12月25日,被告连续九期违约未按月还贷,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合法,故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还款并解除合同的诉求,依法应予支持。同时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对该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