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副场长因携公款2.5万余元外出做生意,潜逃外地务工14年,经网上追逃后被抓获。3月16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贺冬益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贺冬益于1995年初任永新县畜牧良种场(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副场长并主持工作。1995年5月份的一天,贺冬益因其管理的畜牧良种场猪崽款7000余元丢失,由于经济比较困难而无力归还,便向单位写下一张欠条,并产生了挪用公款外出做生意挣钱还款的念头。7月13日,贺冬益以为单位购买玉米的名义从畜牧良种场借款2万元,连同该场委托其还给吉安地区兽医站的饲料欠款5000余元,共计携公款2.5万余元潜逃外地做生意和务工一直未归。2009年9月6日贺冬益被广东省惠州铁路公安处东莞东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归案后,已主动退赔全部公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贺冬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永新县畜牧良种场副场长并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携带公款2.5万余元潜逃,具有非法占有公款之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贺冬益能主动退清全部赃款,挽回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