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3月11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唐某和王某伤残赔偿金等计8.88万元,被告肖某赔偿两原告2.2万元。
2009年6月29日,原告唐某无证驾驶后载原告王某的二轮摩托车,途径永新县怀忠镇官陂村叉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告肖某驾驶的赣D/61613农用车相撞致二原告受伤。两原告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9万余元。事故发生后,经永新县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原告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肖某负次要责任,原告王某不承担责任。治疗终结后经鉴定,原告王某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唐某的伤残等级为伍级+拾级,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赣D/61613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肖某预先支付了医疗费2.2万元。
通过庭前询问及开庭审理,主审法官了解到二原告系夫妻,两人受伤让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为了能够继续治疗,迫切希望尽快拿到赔偿款,被告肖某也身处农村经济条件并不富裕,之前的预付款,还是四处向亲戚借的,而被告某保险公司也愿意积极赔偿。主审法官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耐心明理说法,要求保险公司尽快足额支付赔偿款,建议原告考虑被告肖某积极主动的预付医疗费及其经济承受能力,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