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3月10日,永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陈某在银行的存款7500元至执行专用账户,一起借款合同案件顺利执结。
2009年1月7日,被执行人陈某、柳某作为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刘某担保在永新县邮政银行贷款3万元,但刘某未按约定还第11个月的借款。永新县邮政储蓄银行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刘某归还永新县邮政储蓄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陈某和柳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数次联系陈某,要求其前来法院处理此事,但陈某采取回避态度,不理会也不配合。经查,被执行人陈某系某单位在职职工,每月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并在银行有存款。该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划拨被执行人7500元至法院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