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校学生染毒瘾 偷窃财物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0-03-18 15:25:24


  永新法院网讯 3月18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7月1日,被告人朱某与刘某(已判刑)相约去买毒品,在等贩毒人员的过程中,两人商量去偷点东西。在瞄准目标后,两人潜入他人家中窃得电脑、手机等财物,经鉴定价值共计5167元。两人将赃物卖掉后,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朱某2005年进入某司法警官学校读书。庭审中,朱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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