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五年前胡某被张某打伤,本是被害方却放不下仇恨,五年后纠集同伙持枪伤人。3月25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损失6万余元。
2009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等四人驾车时,在路上恰巧看见骑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即带人追赶。乘张某停车之际,胡某等人持枪蒙面下车。被张某发现后,胡某用枪击中张某。见张某倒地后,又朝其右大腿部开一枪,尔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张的伤情为重伤乙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持枪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