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不慎毁树林 耐心促调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0-03-26 15:40:05


  永新法院网讯 3月26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失火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汤某于201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倪某林木损失赔偿款3955元及垦抚补偿费3045元,原告倪某对其它损失表示放弃。

  2010年2月21日,被告在位于永新县石桥镇官田村“狗形里”自留山上取火除草时,不慎引起火灾,除了烧毁自家山场上的树木外,也烧毁了隔壁原告自留山上的树木791株。双方对损失赔偿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审理中,被告对原告诉讼到法院表示很是气愤,认为二人同在一个村,平时没什么矛盾,而且自己也不是故意烧毁原告家的树木,只是自己的承受能力有限,希望少赔一点,原告就将自己告上法庭,让自己很是失面子。

  了解到被告的这一厌讼的心理状态,主审法官及时做被告的思想工作,耐心的向被告解释,双方未能自行和解,原告起诉到法院,法院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并给双方提供一个沟通的平台,让当事人能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更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主审法官教育原、被告,打官司很正常,没什么丢脸的,通过这样一次经历,双方了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以后能依法办事,从这点看,打官司还是件好事,希望原、被告以后能以身作则,并教育身边的人要懂法守法,不能随意燃火。同时也希望原告看在被告自己山上的树木也烧毁了,给她本人造成了较大损失,综合考虑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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