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3月25日,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在永新县人民法院法官多次协调、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共计3万元,并获得了原告的谅解,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9年12月6日,被告洪某驾驶无牌燃油助力车行至319线876km+950m处,将同向行走的死者颜某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永新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洪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颜某不负责任。被告洪某也被依法拘留,等待刑事审判。而颜某的死亡给死者家庭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其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26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诚心悔过,积极寻求死者家庭的谅解,且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等情况后,三次到看守所与被告进行了沟通,两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当即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3万元,也获得了原告出具的谅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