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3月29日,在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原告尹某从被告江苏省徐州市某电动车厂获得1.5万元赔偿款。
徐州市某电动车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专门生产电动车。2009年12月21日,原告尹某从永新县一电动车销售部以26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由被告厂生产的电动三轮车。在尹某驾驶该电动三轮车回家的途中,该车车轮突然不转,原告尹某将该车推回家中查看故障,发现链条在转而车轮不转,于是想查看链条是否有松动,就在原告将左手伸到链条和链轮之间时,突然链条带动链轮转动起来,并将原告尹某的左手大拇指绞入,当场将其左手大拇指绞断。原告在医院治疗后用去医药费3000余元,后经鉴定为伤残七级。原告于2010年2月4日以被告的电动三轮车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种损失5万余元。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之上,耐心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协调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使原告从被告处获得1.5万元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