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调岗持刀伤上级 故意伤害获刑罚一年

  发布时间:2010-04-02 11:44:32


  永新法院网讯 城管工人不满工作安排,持刀捅伤副大队长。4月2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80年代退伍后进入城管大队工作,属于财政拨款的长期临时工,因为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没能转为正式职工,而和他一批进来的人,基本上现在都转了正。他平时工作还算积极,但是因为脾气比较暴躁,在工作中有几次与当事人发生过肢体冲突。考虑到这些情况,单位决定将其从整治组调到值勤组。但是相比来讲,值勤组的待遇没有整治组好。李某认为,自己的岗位调动,是身为整治组负责人的廖某故意所为,心中怨恨。2009年11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不满工作调动到县城管大队找副大队长廖某讨说法,结果与廖某发生争吵、扭打行为。同事见状相继过来劝架,廖某乘机从办公室跑出来,进入隔壁的财务室。李某从裤口袋里掏出剪刀追至财务室门口,尔后用脚踢开门,持剪刀将廖建华的手部、背部、颈部等处捅伤。经鉴定,廖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不满单位工作岗位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