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4月6日,原告颜某到永新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十分高兴地对法官说:“你们的工作做得真到位,钱已经还了,谢谢你们”。法院依法裁定准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顺利审结。
原告颜某与被告彭某的儿子系朋友。被告儿子因欠钱,在当铺将原告的车子做抵押以还钱。被告自愿替儿子写了一张9900元的欠条给原告。事后,原告多次上门要求被告还钱,被告以系儿子所欠债务为由拒绝,原告不得已向法院起诉。
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联系被告,了解到被告因自己儿子不争气,欠了别人的钱,别人总来催债,不得已才替儿子写欠条,同时认为儿子欠的钱,原告应该找他儿子,而不应该找他。于是,法官耐心向被告解释相关法律知识和法规。首先,告知被告欠条既然是自愿写的,即有代儿子还款的主观意识,又有借款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主体在被告交欠条给原告时便发生了转移,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被告应当还钱。其次,明确向被告说明,由于案情简单,案件的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若双方无法达成庭前和解或者达成调解,那么法院将依法开庭。最后,法官告知被告,如果不想让儿子享受了权利却无需承担法律义务,不愿替儿子还钱,日后就不要再替儿子写欠条。在主审法官详尽释法后,被告当场向法官承诺他回去就会还钱。遂出现了上文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