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相识闪婚 一年两次诉离

  发布时间:2010-04-20 11:07:18


  永新法院网讯 4月16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潘某的婚姻关系。

  2009年3月20日,原告在网络上认识了被告。两人在网上交谈并相恋,原告要求被告到原告家上门,被告答应了,并于5月16日到原告家与原告初次见面。三天后两人登记结婚。次日,两人到被告家,因被告父亲不同意把被告的户口迁走,原、被告二人就开始经常吵架,被告还无故砸物、打人、跪在马路上嚎啕大哭。两人共同生活只有二十来天,原告不能忍受这样的婚姻,于6月22日起诉离婚,但被告坚持两人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考虑到两人都还很年轻,法院希望二人都冷静的思考,判决不准予离婚。但之后两人不再联系,关系未得到任何改善,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聊天相恋,相见三天就结婚,各自对对方的企望、兴趣爱好、生活习性等不清楚,就草率结婚。婚后,两人不仅不用心经营二人的婚姻,反而常常发生吵架、打架等破坏夫妻感情的事情,且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都没有设法挽回这场婚姻,却采取消极的逃避方式,可见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永新县人民法院 刘国成 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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