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4月19日,永新县人民法院顺利调结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被告付某拖欠原告付某某的工资款及借款共计12.12万元,被告付某承诺在4月30日前归还7.15万元,余款在5月15日前付清,双方达成调解。
原被告系多年好友。2006年9月,被告承包某土建工程,与原告口头约定,原告为被告做工,包吃住1200元/月。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2.04万元、借款4.41万元,被告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并承诺等下次工程有钱一起支付。2008年10月,被告再次承包工程,与原告口头约定工资涨至1500元/月,电话费100元/月。但因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未付,双方于2010年1月解除雇佣关系,并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5.37万元、借款6.75万元,共计12.12万元。原告多次催款不成,便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到庭后,认可拖欠的工资款与借款,但希望原告看在两人多年朋友的份上,考虑自己目前的艰难处境,同意分期支付。原告情绪激动地向法官诉苦,称正因为被告是其多年的好友,才容忍他一直没有支付工资及欠款,但被告却没有体谅原告是有家室的人,一大家的人都在等着这钱开支。主审法官了解到这种情况后,首先对被告进行严厉地批评,原告为被告做工,于法于情于理,被告都应当及时支付报酬。同时,对于借款被告也应当根据欠条所写及时还款。随后,主审法官也耐心地对原告说应当考虑实际情况,在不伤害双方多年情谊的情况下,也看到了被告真心还款的诚意,加上双方知根知底,了解被告的经济窘况,希望体谅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最终促使原、被告达成了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