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4月20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原告邱某在获得第一期赔偿款13万元后,撤回起诉。
2008年1月24日13时许,被告张某雇请谭某驾驶浙BJR395车从该县文竹镇送其女友周某回县城,途径里田镇时因违章会车将正常驾驶摩托车的原告撞伤并致五级伤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潭某承担承担全部责任。因肇事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责任险,被告张某为了获得更多的保险赔款从中渔利,故和原告在交警部门调解时采取夸大损失的手段,于2008年9月5日从某保险公司理赔到保险金25万余元,后携款外出隐匿行踪,也未将赔款支付给原告。在原告诉至法院后,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了上述情况,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涉嫌保险诈骗,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公案机关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后,被告于近日被抓获。在处理被告涉嫌保险诈骗的刑事案件同时,永新法院也积极开展民事部分的赔偿调解工作,最终促使被告主动与原告一起到该院对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在获得第一期赔偿款13万元后撤回对被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