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住院报销药费 被依法追缴后上诉

  发布时间:2010-04-23 10:04:40


  永新法院网讯 2010年4月22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追缴原告刘某非法报销的医药费3521.90元的判决。

  2008年7月份,原告刘某经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检查为慢性囊状乳腺瘤,考虑恶变。2008年8月19日原告冒用她人之名到被告某医院住院,该院经过系列检查后将原告的病情诊断为乳腺癌Ⅱ期。同年8月21日被告通过手术将原告左侧乳房进行切除。出院后原告以冒用她人住院的名字从永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销医药费3521.90元。2008年10月6日,原告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化疗做切片检查时发现自己患的不是乳腺癌而是乳腺瘤,故原告将被告某医院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以上情形,针对原告冒用她人之名从永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销医药费的违法行为,在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相关损失的同时做出对原告已报销的医药费依法予以追缴的裁决。原告对判决不服,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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