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4月28日,永新县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在领取调解书之日赔付原告王某医药费、后续治疗费1.3万元(已付5000元),原告王某对其他损失表示放弃。
2010年3月6日18时20分,原告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永新县石桥沙场前往永新县城,行至永新县石桥镇石灰精厂路段时,遇前方被告驾驶赣D/80783农用车在倒车,因被告采取措施不当,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经永新县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近两万元,经鉴定,原告的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被告已预付医药费5000元。
庭审之后,原、被告双方都希望早些了解此案,主审法官遂不顾已到下班时间,当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被告认为,自己是前后左右都看过没人后才慢慢倒车,自己并无不当,发生事故的主要是因被告不顾天色已晚、下雨路滑,车速过快导致的,自己不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最多负次要责任,不同意赔款请求,原告很是气愤,称要不是被告突然倒车,自己也不会急刹车摔伤,因此被告必须承担主要责任。了解到双方争议的焦点后,主审法官首先向当事人释明,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该责任认定书合法有效。主审法官严厉批评被告,要求被告必须端正态度,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原告也应考虑在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送原告救治并预付医药费的情形,综合被告的实际赔付能力提出赔款要求,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案件顺利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