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十余载 一朝调解积怨清

  发布时间:2010-04-29 10:29:14


  永新法院网讯 4月27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告永新某卫生院与原告郭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1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17.5万元,原告对其他诉讼请求表示放弃。

  1998年11月8日,被告与江西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承建被告的综合楼及附属工程,综合楼造价350元/?包干,其余工程按定额结算,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事项。工程完工后,于2001年6月8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0年2月5日经审计,该工程建筑面积为530.11?,审定价为23万余元。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9.6元。该建筑公司自2003年开始未年检,已注销,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原告承受。

  审理过程中,被告对未付的工程款本金没有异议,同意支付,但认为该工程2010年2月5日才进行审计,不存在违约问题,无需承担利息,原告则坚持工程于2001年就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必须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自2001年7月开始支付违约利息,双方分歧很大。经过庭审,主审法官了解到工程迟迟未进行审计,双方都有责任,且被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因此本着公平的原则,被告支付一定的利息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考虑到原告自己也有过错,利息不能按原告要求的自2001年7月起计算,因此希望原、被告双方都能换位思考,相互体谅对方,最终双方各自退让,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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