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4月29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拐卖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5月,泰和县的陈某委托被告人肖某为其朋友刘某的儿子找老婆。肖某将此事告知黄某(另案处理)并要其帮忙物色。6月中旬的一天,黄某在永新县城路上碰到一名素不相识精神有些不正常的女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即电话告之肖某。肖即要黄将这名女子带到宁冈其务工处并联系陈某。次日上午,陈某将刘某及其儿子带到肖某处。双方见面后,刘某及其儿子对女子较为满意。黄某便假装是女子的小姨,经女子的父母同意,愿意将女子嫁给刘家。肖某、黄某从刘某处要得介绍费3000元、礼金2000元后,将女子留在刘家,二人自行回到永新。所得赃款除给女子600元,陈某1000元外,余款二人分赃。当日因女子强烈反抗不愿意与刘某儿子同房,次日刘某只好将肖某送回永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黄某拐骗妇女卖给他人。被害人及其亲属并不知其被拐卖,欺骗并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