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4月29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0年1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黄某因为身上没钱,遂决定去抢劫出租车司机。在县城一路口拦下一辆出租车后,坐在副驾驶位,叫司机开往在中乡。当车开至在中乡江坊村路口时,黄某叫停车,并从衣口袋里拿出一把可折叠水果刀,用刀尖抵住司机的右腰,并要其拿钱。司机害怕,将身上的钱交给了黄某。经清点,黄某共劫得赃款515元并已被挥霍一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