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患疾病疯狂盗窃 获刑五年并领罚金

  发布时间:2010-05-04 11:49:57


  永新法院网讯 4月29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永新县城各街道居民住宅、商店作案8次,盗窃物品包括菜油、饮料、香烟、手机、电脑、现金等物品,价值2万多元。庭审中,被告人称其患有乙肝、脾脏肿大疾病,大部分赃款被用于治疗。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小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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