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4月29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五次采取撬门的方式进入叔叔家行窃,共盗得银元4枚、缝纫机一台、锁边机一台、电风扇一台,自行车一辆、板车轮一副、MP3一个及衣服、书籍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20元。窃得财物多已被卖。
另查,2009年10月的一天,因没了口粮,被告人还将村民晒在地上的40公斤稻谷偷走。次日再次行窃时,被村民发现。
据村民反映,李某平时好吃懒做,曾因其父不给钱用,便用刀威胁。其父母不堪忍受,便去福建投奔女儿。因没有了经济来源,自己又不肯自食其立,遂动起了同住在一幢房子里的亲叔叔家的主意。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