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5月13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拘役四个月。
今年3月28日上午10时左右,龙某与其兄妹5人前往火烧园东岭山场扫墓。5人先在其爷爷坟前烧香、烛、纸钱祭拜。中途,龙某走到其母亲坟前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蜡烛、纸钱祭拜。当返回爷爷坟前后,发现其母亲坟前周围茅草起火。龙某及其家人立即前往扑火。由于天干物燥,火势很快蔓延开来。后龙某赶紧报警,并向村民求助。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339亩、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
庭审中,龙某声泪俱下,告诫自己及在场旁听人员以后要文明祭祀,小心用火。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龙信先在祭祖时用火慎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能主动赔偿村委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