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本是花季少年,却误入歧途;多次持刀抢劫,被判刑五年。5月17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00元。
被告人周某(1993年9月生)伙同他人分别于2009年10月2日晚、10月3日晚、10月22日晚在永新县城持刀、仿真枪对三名出租车司机实施抢劫,共劫得现金400余元及手机两部。2009年11月11日,被告人周某在深圳龙岗被抓获。
据悉,被告人周某小学毕业后在社会上游荡并染上不良习气,加上其父母长期在外打工而疏于管教,最终走向犯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伙同他人持刀、仿真手枪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某多次参与抢劫,本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考虑其未满18周岁,其亲属能主动退赃,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