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5月18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江光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光生与被害人陈海贤曾酒后发生过争执,争执中致江后脑勺受伤。江索要医药费未果后便怀恨在心。2010年3月14日晚上10时许,江见陈的蜜蜂养殖地灯光熄灭,来到蜂箱旁边,从口袋里拿出装有“敌敌畏”农药瓶沿蜜蜂的进出口处淋撒农药,尔后离开现场。次日发现21箱蜜蜂死亡。经鉴定,21箱蜜蜂估价为1.2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光生为泄私愤,将农药“敌敌畏”撒于蜂箱蜜蜂出口处,致陈养殖的蜜蜂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