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5月20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左某在调解之日归还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被告黄某在调解之日归还21万元,在2011年6月30日前归还5万元;原告李某对其他诉请表示放弃。
两被告系夫妻,因办砖厂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左某于2007年2月8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2008年7月28日,被告黄某向原告借款23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20%。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经庭审及询问当事人,主审法官了解到原告与两被告系同学,此前被告因厂里资金周转困难,原告慷慨解囊,及时借款扶助被告,但被告事后却不顾多年的友情拒绝还款。两被告认可借款事实,但称是由于砖厂开办至今一直亏本经营致被告无法还款。主审法官首先严厉批评两被告,并耐心向被告解释相关法律,即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之规定,既然借款就必须及时归还,不然法院也将依法判令归还,同时规劝原告,看在多年同学兼好友的份上,充分考虑两被告的现状与经济承受能力,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