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5月26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被告人刘超参与共同盗窃的案件,认定刘超构成共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刘超于2009年10月底至11月间,伙同陈永建、“长毛”等人租乘刘琦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从湖南永兴县来到江西永新县盗窃三次,盗得“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男女“豪爵牌”摩托车各一辆,估价总计4.8万元。被告人刘超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超事先没有盗窃面包车的故意,也没有实施偷汽车,事后分赃不是盗窃的延续,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超等人在来时的车上就商议分组盗窃、一起分赃,且实际也分了赃,只要刘超有参与盗窃的犯意,只是分工不同,不存在实际过限问题。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和积极退脏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