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本是同乡好友,因所购养猪场面临被拆无法经营产生纠纷,为索回2万元购买款,一方诉至法院。6月2日,永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养猪引起的买卖纠纷案件,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的陈某和被告王某是高市乡的同村居民,2010年1月份王某因要出售自己手中的养猪场便找到陈某,陈某与王某本来关系就好,又加上自己想通过养猪挣钱,因此虽然陈某知道自己毫无养猪经验,但也没有详细询问养猪场目前的具体情况,分三次付给了王某购买款共计2万元并签订了一份购买协议书。陈某称,签订合同时王某口头答应了他不管是什么原因买不成养猪场,王某一定将2万元退回给陈某,并说乡里乡亲的说到一定做到。但一个星期后,陈某见养猪场即将被拆,且养猪场环境质量差,村民到处告状,环保局也常来处理问题。陈某遂找到王某,说自己从签订协议到现在没有经营过养猪场,现在不想承包要求退回2万元,却遭拒。于是,原告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确立其与王某签订的购买协议无效,要求王某退还2万元购买款。
主审法官在受理案件后,驱车40公里外的高市乡实地勘察,并就此案有关情况向乡政府和村委的干部、领导了解相关情况,得知乡、村两级干部也曾对陈某和王某间的纠纷进行过调解,但因王某希望继续履行,陈某坚持王某未告知实情合同无效,双方分歧大而未达成一致意见。主审法官在法庭辩论后,指出陈某未对所购养猪场的情况进行核实存在过失,王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加上双方原系好友,应当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互谅互让,一番辨法析理后,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