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6月2日,永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赔偿六原告(死者的二个儿子及各自父母)因亲人肖某、李某死亡应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被告张某赔偿六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4万元。
2009年12月18日11时56分,死者肖某驾驶赣D/Z2424二轮摩托车后载其妻李某从永新县烟阁乡前往井冈山市,行至319线841KM+200M路段,遇被告张某驾驶赣09/51132运输型拖拉机超载料石从井冈山市返回永新县,因肖某占道行驶致两车相撞,造成肖某当场死亡、李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死者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负次要责任,李某不负责任。
肖某与李某生育两个儿子,肖某的父母都健在,生育了四个子女,李某的父母也健在,生育了五个子女,都为农村户口。赣09/51132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交强险的保险限额为12.2万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为5万元,免赔率为15%。被告张某已支付六原告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划分正确,依法应予采信。考虑到死者肖某占道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严重超载,负事故次要责任,酌定被告张某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依法确认六原告因肖某、李某的死亡应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摩托车损失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近25万元。肖某、李某的死亡给六原告精神造成沉重打击,诉请精神损害赔偿依法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