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法院网讯 马某受邀骑摩托车带人去斗殴现场,持刀积极参与追赶他人,虽未动手也构成犯罪。6月7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二年。
2008年12月2日,康小亮(另案处理)一伙为报复曾振生(另案处理)一伙,召集十余名小青年带刀在烟阁乡自在亭处拦截曾振生的车子。曾方见康方人多,遂加速强行通过。康方遂用石头砸向汽车,并将车窗玻璃砸烂。事后曾立即打电话叫人支援。被告人马某等五人受邀在县城寻找对方报仇;曾振生等人也驾车到处寻找对方。康方得知后,再次召集二十余人持刀、枪杀向正在寻仇的曾振生等人。两伙人在某三叉口相遇后,各自持刀、枪乘坐摩托车、汽车发生争斗。期间造成康方一人当场死亡,康方人马随即逃离。随后赶来的马某等人骑摩托车继续追赶康方没有撤走的人。追赶了几里路后,因康方人马中有人举枪才弃车逃跑。
庭审中,被告人马某辩称是别人请自己骑摩托车带人去县城,到现场才知是斗殴,虽有人发了一把刀给他,但他没有到砍死人的现场,也没有动手砍伤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到现场后明知是斗殴仍接过刀并骑摩托车追赶对方的人,属于积极参加者,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